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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国家税务局机关2010年税收规范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国税函[2010]9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11
实施时间: 2010-8-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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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昌市国家税务局机关201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机关201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省国税局、市国税局2010年度政策法规工作要点,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曾光辉局长任组长,王宝军、吴自立、陈国富、朱忠恩、裘以华、邱明、林延敏、朱迎秋等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征管处、进出口处、收入核算处、纳税服务处、票证中心、稽查局、国际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朱迎秋局长助理兼任办公室主任,戴福星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专人参与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工作督促、部门协调和总结上报工作;各业务处室积极配合,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文件清理工作,并按时向清理办公室报告清理情况。
  二、清理范围
  (一)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市国税局制定的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涉及国税机关职能的全部涉税文件。
  (二) 经过清理的2009年以前年度保留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党政涉税文件;
  (三) 经过清理的2009年以前年度部分失效、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党政涉税文件;
  (四) 其他与现行政策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党政涉税文件。
  对于市国税局转发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果有补充规定的全部清理;如果没有补充规定但省局已宣布全部或者部分失效或废止的,也应进行清理。在提出清理建议意见时,省局已宣布全部失效或废止的,则注明“全部失效(废止)”;省局已宣布部分失效或废止的,则注明“根据省局×××文件,某部分失效(废止)”。
  三、清理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应按照“先理后清”的基本方法,逐文逐条进行清理,确保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所有条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执行时间过期;
  2.调整对象灭失。
  (二)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撤销或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
  2.已被后文废止。
  (三)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修订: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
  3.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
  (四) 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予保留。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认为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 部署准备阶段(2010.8.1—2010.8.15)
  制定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工作范围、标准、步骤、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办公室提供归档文件目录,各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将本部门起草或参与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时间、文号归类,编制目录,整理成电子文档,并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览表》(附件1),于2010年8月15日前交法规处。
  (二) 初步清理阶段(2010.8.16-2010.9.15)
  各相关处室根据本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向办公室档案保管员借阅并复印相应文件内容,组织人员按照清理工作标准逐文逐条进行清理,并提出初步清理建议,每份文件填制《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表》(附件2)。对文件中属于其他处室职能的条款,将清理工作表送相关处室会签。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表,填制《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附件3)和《党政部门涉税文件清理一览表》(附件4)。《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表》和《清理一览表》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处室公章后,于2010年9月15日前交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
  (三) 审议确认阶段(2009.9.16-2009.9.30)
  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各相关处室提交的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确认清理结果。
  (四) 完善公布阶段(2009.10.1-2009.10.31)
  各相关部门根据省国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针对市国税局转发省国税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补充完善清理结果。对继续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撤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建立目录,并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等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 提高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组织人员、分步实施、严格把关,确保清理质量。
  (二) 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同时做好清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保证清理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三) 完善机制。要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落实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总局令第20号),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开展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确保新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各县、区国税局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
  1、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览表
  2、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表
  3、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
  4、党政部门涉税文件清理一览表

相关附件:
1、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览表.doc    
2、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表.doc    
3、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doc    
4、党政部门涉税文件清理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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