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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民文[2011]12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29
实施时间: 2011-4-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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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照民政部财政部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名义出台。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由省辖市统一出台所在区域内城乡低保标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精神,中央财政从2011年1月起,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至少要按照中央补助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标准后城乡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分别达到不低于160元和72元。各地提高标准部分要从1月起予以补发。
  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的,要确保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从2011年1月起,各地要把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4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财政补助50%。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确保供养资金落到实处。
  完善敬老院生活设施,改善供养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巩固和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仍是今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精神,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敬老院内部管理服务制度,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五保对象住得进、留得住、过得好。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入住人数,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各地要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三、建立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考核制度
  为提高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效率,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切实调动基层财政、民政工作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将对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省财政在分配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时,将对各地预算执行进度、低保补助水平、资金是否及时发放、规范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好、结余资金少、规范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文件和信息的地方予以奖励,对考核情况不好的地方减少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补助规模。
  四、规范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一是要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今后省级不再下达城乡低保保障比例,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低保标准,认真核定困难群众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二是要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确保各项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0]177号)要求,省财政于上年11月前已将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城乡低保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各地。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资金,连同本级预算安排的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标准部分要确保在6月底前补发到位。三是要建立和完善永久公示制度,真正做到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政策透明。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对永久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建立永久公示栏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四是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各地要精心组织,搞好培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采集,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五是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借助低收入家庭与社保、房产、税务、车管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城乡低保信息比对系统,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六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七是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精神,积极和代发银行联系,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工作。
  为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方案,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今年,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将做为省政府年终目标进行考核。各地出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5 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备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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