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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办发[2011]16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6-28
实施时间: 2001-6-28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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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215号)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1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组织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考试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申报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经财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驻自治区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的考试合格者,如要参加我区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要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委托参加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同意委托书方可参加评审。
  三、考试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报名工作由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盟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考试工作和自治区本级考试报名工作。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11年6月25日至7月30日进行,考生可通过登陆内蒙古会计网()参加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评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考试时间为2011年9月4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点设在呼和浩特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六)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我区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七)有关征订《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高级实务考试辅导教材》(附件4)等事宜,请各地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征订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情况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
  四、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的考生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律使用A4纸)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表格式样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nm.hrss.gov.cn),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必须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取得时间截止到2011年4月底。
  (三)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报送的评审材料必须含有以下内容:⑴中级会计师和会计师聘用证书;⑵学历证书;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⑷近三年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内容的学习(包括人事部门规定的公共课内容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课内容)证书证明及继续教育审验卡;⑸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合格证书;⑹有效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证);⑺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⑻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⑼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自治区直属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1)本人连续近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12)附送初评、公示材料。
  (四)材料的申报程序:各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先由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并签章,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后转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自治区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后,经主管部门人事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章后由专人直接报送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同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个人的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派由专人于11月1--10日前统一上报自治区高会评审办。盟市的评审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11月20日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移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逾期不予受理。
  (七)评审时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材料的上报情况,组织评审专家于年底以前择机召开高会评审会议。
  (八)其他:为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通过人员的情况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五、收费标准
  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5〕752号)每人报名费20元、考务费180元的标准执行;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文件确定的每人收费280元收费标准执行。
  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是完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评价会计人才的有效途径,对加快我区会计专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政务公开,加大对考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密切协作,做好考试报名及申报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联系电话:0471-4192062,联系人:李晓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471-6283951,联系人:包晓宇。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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