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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律师管理费的函
发文文号: 京价[收]字[1995]202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5-7-24
实施时间: 1995-7-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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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5)43号“关于收取律师管理费用立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按不超过律师事务所年总收入的8%收取律师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管理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你局须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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