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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劳社培[2011]17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6-12
实施时间: 2011-6-1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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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委发[2011]36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指杭州市范围内的大中型企业 (划分标准见附件1) 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并确定其技能水平的行为。按照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的原则。
  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等级范围为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重点是高级和技师。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属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职业(工种)(不包括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其中,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职业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其它职业(工种)经上级批准,也可纳入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三、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条件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建有相应规章制度;能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建有相应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小组(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评人员组成);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内容
  (一)职业能力考核。 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由企业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实际操作试题,并可结合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企业共同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标准,结合岗位实际命制。
  (二)工作业绩评定。 重点评定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工作效率、产品质量。技师等级的评价,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总结,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工作业绩评定材料应在企业内公示。
  (三)职业道德评价。 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可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 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由企业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试题可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并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要求作30%左右的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企业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共同命制。考试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0年且年满50周岁的老职工,以及已取得本专业各等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企业评价的,可免理论考试。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线。考核成绩两年内参加本企业组织的技能人才评价有效。
  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各以 50% 计入操作技能成绩;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分别以20% 、 80%计入理论知识成绩。
  技师还要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论文答辩由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小组组织,综合评审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五、报名条件
  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职工要符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技能高超并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十二名,二类竞赛中获前六名;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十名者,可破格或越级申报。
  六、评价步骤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萧山区、余杭区和县、市为本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由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企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申报表》(附件2)和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包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工作安排,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小组人员情况,培训计划、考核方式、试题来源以及有关事项说明。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企业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职工进行申报,并对申报表和工作业绩评定表的填写进行指导。企业将参评职工的信息汇总后填写《参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企业推荐考评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委派并实施考核。
  (四)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质量督导
  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规章、制度,严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公平、公正地完成评价方案的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有关要求进行质量督导,对不按要求实施技能人才评价、弄虚作假、评价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暂停其开展技能评价工作的资格。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出色的企业进行表彰。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申报表
  3、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参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相关附件:
1.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doc    
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申报表.doc    
3.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参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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