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价电[2008]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7
实施时间: 2008-1-2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7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运输、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路桥通行费和城市路桥建设费。
  二、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销售鲜活农产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三、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所属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我省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一律减半收取。
  四、对在上述期限内按规定应减半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提前收取而未减半的,要将多收的费用退还,或抵扣以后应收的费用。
  五、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将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现行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乱收费,督促收费减免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收费清理的具体情况,包括清理后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8年2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 浙财综字[2007] 2007/8/2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技术服务单位部分收费项目 甬国税函[2009] 2009/7/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 沪财预[2008]84 2008/10/5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太和医院新改建病房 鄂价农医规[201 2012/3/15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云南省收费项目的通 云财库[2010]36 2010/11/11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 津价费[2008]22 2008/8/25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对未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会 浙注协[2008]48 2008/7/24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行中央与省级分成的通知 财综[2003]66号 2003/9/1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 闽价费字[2000] 2000/6/1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防治“非典” 津价费[2003]21 20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