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提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价商[2008]2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2
实施时间: 2008-1-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1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政发电[200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1月21日我局发布了2008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了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我局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为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做好提价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国家和省政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意义和目的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价申报只是对企业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只要企业提价理由正当、充分,提价幅度适当,不超成本涨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会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同时,目前价格上涨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各类企业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认真履行提价申报程序,把追求经济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通过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努力消化成本增加对价格水平的影响。全省确定的提价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对市场有重要影响,应发挥表率作用,促进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省政府将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二、实施提价申报工作的具体办法
  (一) 提价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1、企业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即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提价申报商品的现行价格(指《公告》发布之日的价格),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等情况,企业负责人姓名、电话,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并填写“提价申报企业商品基本情况申报表”(见附表)。
  2、企业提高纳入提价申报的商品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我局。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1)提价意见,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2)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费用、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企业申请提价商品的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3、企业提价申报书面报告符合规定的,我局向企业送达“企业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并以此作为提价申报受理日期的依据。企业提价申报书面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后再行受理。
  4、我局在受理提价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企业提价申报审核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企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企业申报内容。
  (二) 提价申报的方式
  按照效率和经济的原则,企业书面上报提价申请报告以及我局书面送达“企业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和“企业提价申报审核通知书”,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三、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提价申报制度
  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 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 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 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 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 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可及时与我局商品价格处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何永兆、0931-8883633
  王永杰、0931-8827294
  传真:0931-8415538
  Email:shangjiachu@gswj.gov.cn
  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10楼)
  邮政编码:730000
  附表:
  1、提价申报企业商品基本情况申报表(略)
  2、提价申报申请表(首次上报).xls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2、提价申报申请表(首次上报).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 鄂价工农[2008] 200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