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5-3-30
实施时间: 1995-3-30
失效时间: 2014-2-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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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凭证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各种基金、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和单位内部结算凭证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收费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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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4-2-7
实施时间:20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