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 沈政发[1995]1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5-3-28
实施时间: 1995-3-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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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法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基金是国家为发展某项事业,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集中提取、使用的财政专用资金。
  第三条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各类基金、下同)的部门和单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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