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11]5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6-27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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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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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调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