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农发[2011]3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6-17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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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原按规定办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视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向原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等相关手续。
  二、按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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