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9]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8
实施时间: 2009-3-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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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和财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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