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9-6-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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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条件的,经民政部或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经我市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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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