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法[2009]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8
实施时间: 2009-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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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益性社会团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市、区(含光明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市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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