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09]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
实施时间: 2009-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4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经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