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5-1-6
实施时间: 1995-1-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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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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