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95]财工字第2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5-7-9
实施时间: 1995-7-9
法规类型: 企业清算 外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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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丁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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