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4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现将我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需办理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可在其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