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1]9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4-8
实施时间: 2011-4-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2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