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5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7
实施时间: 2011-5-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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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不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第八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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