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卫规财发[2011]32号
发文部门: 卫生部
发文时间: 2011-4-15
实施时间: 2011-4-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自查和卫生系统内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并配合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此次价格大检查工作。
  二○一一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