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8]131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1
实施时间: 2008-6-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0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和省局要求精神,熟练掌握该办法的管理操作流程。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石脑油消费税征免管理,使用和保管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