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0]112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10
实施时间: 2010-8-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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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不含大连),绥中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全省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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