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18
实施时间: 2011-4-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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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现就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购置的不动产是指购入已经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初始产权证明)的不动产。
  二、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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