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5-1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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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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