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规[2011]5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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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64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市本级开始征收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计征依据与缴费比例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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