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1-4-6
实施时间: 2001-4-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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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以来,按照《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暂行规定》(聊政发[2000]88号),贯彻并坚持“保障水平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地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有效地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使参保人员获得了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经过半年多的运行与实践,结合我市医改实际,再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参保职工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一)符合《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参保职工,其最低缴费年限男为25年,女为20年。2001年1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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