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3]18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22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7188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从2003年度起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
  标准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