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1]12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1
实施时间: 2001-7-3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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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一些单位询问纳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房产税纳税人应如何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前文同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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