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5]16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6
实施时间: 2005-9-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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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审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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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