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25
实施时间: 2011-2-25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3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档案局、司法厅、教育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农委、林业厅、卫生厅、文化厅、地税局、工商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