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1]32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28
实施时间: 2011-3-2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043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天的规定,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在我省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