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6]25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5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2006年为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