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1]2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4-14
实施时间: 2011-4-14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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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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