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03]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7-4
实施时间: 2003-7-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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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
  1、对参保人员在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实施以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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