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京财预[1994]176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0-7
实施时间: 1994-1-1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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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合发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政策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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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