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执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1]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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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关于要求浙大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等单位执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的函》(浙卫便函[201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有关要求,2011年起,你厅取消了原先分散在各设区市及义乌市的12个考点的口腔类别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设立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两个省级公共卫生类别和口腔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分别承担全省公共卫生类别和口腔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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