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东莞市农村自来水价格定价权限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3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东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农村自来水价格定价权限问题的请示》(东价〔201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为加快实现东莞市全市一张网供水和城乡供水同网同价,更好地维护农村自来水供用水双方权益,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对自来水销售价格及相关费用由各市、县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你局可对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自来水的价格,包括农村自来水的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畴,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报东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