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发文文号: 津政发[1994]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4-9-7
实施时间: 1994-9-7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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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广筹教育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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