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31
实施时间: 2011-4-1
失效时间: 2016-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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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外,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8%的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后,由企业回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提供纳税人开票信息。
  二、地税局办税窗口不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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