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的有关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发[2011]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1-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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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5号)要求,在药品目录对应过程中,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及专家建议,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实施门诊统筹制度过程中,各地制定的门诊用药目录不得超出新版药品目录范围,并需广泛征求临床专家和患者意见,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情况。
  二、关于新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暂按2005年版药品目录列入的该类药品范围执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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