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1]7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3-28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实施心脏移植手术住院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心脏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定点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