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4-6-10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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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对农业特产税具体事项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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