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4-6-10
实施时间: 1994-7-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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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凡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粮食、豆类、薯类、饲草;
  (二)棉花、油料、甜菜、麻、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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