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22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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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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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