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失效时间: 2012-3-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下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沪财库[2009]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要成为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库[2012]15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3-21
实施时间:201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