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1]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18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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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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