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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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2号)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如受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受托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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