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补充意见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1]7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3-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5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2号)精神,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受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补开的,由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负责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关于调查核实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情况的函.doc    
关于协查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情况的复函.doc    
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调查表.xls    
税务机关代码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