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0
实施时间: 2011-3-1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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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5号)要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将对全市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生产及经销、交通运输、广告、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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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doc    
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xls